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熊耳*******,现住安化县乐安镇熊耳*******。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8时许,安化县XX酒店法人代表龚**在给XXXX·木热尼扎办理入住手续后,看见XXXX·阿勒木进入酒店时,为了省事,未按规定登记XXXXX·阿勒木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录像、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及龚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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