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泗)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皇图岭*******,现住泗汾镇双塘居委会*******。
  现查明:2018年至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丁××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组装一把高压气枪,存放于醴陵市××镇××居委会××号家中一楼卧室衣柜内,2025年6月13日,我局民警在醴陵市××镇××居委会××号一楼卧室衣柜内查获并当场扣押一把高压气枪,经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以气压动力可发生金属弹丸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