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3年07月29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友与胡X富在宁远县舜陵街道XXX路29号马路旁因广告牌摆放位置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X友用手握拳将胡X富的脸部、头部等部位打伤,并在互相拉扯的过程中导致胡X富倒地从而造成手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刘**于2023年11月30日因故意伤害(轻伤)罪被我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刘**的行政拘留处罚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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