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武冈市龙溪镇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5时许,曹XX与戴XX、杨XX、邓XX、黎XX、陈XX、扶XX、张XX,在武冈XX街陆XX开设的XX茶馆以麻将牌为工具,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以100元为底注进行赌博。另查明曹XX因诈骗罪于2024年11月26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前科文书等证据证实。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