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两)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上7点多钟,熊XX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NSV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溆浦县水东镇大桥头的公路上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熊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车辆信息表、酒驾呼气测试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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