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胜)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9时许,吕某艳与阳某华因为一块菜地权属发生口角,双方后撕扯在一起,吕某艳打阳某华脸部,阳某华用棍子打了吕某艳头部并踢了吕某艳腹部,双方均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XX、阳XX陈述,证人证言,伤势鉴定,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阳**年满7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