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桑树*******,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桑树*******。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20时许,在安化县清塘铺镇XX村李X军家门口,违法行为人李X军与肖X胜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X军踢了肖X胜腿部。2025年4月18日,违法行为人李X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户籍底卡、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