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XXX、XXX、XX、XXXX(未到案)、XX(未到案)和”长沙妹子”(身份暂未查明)为寻求刺激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附近一乡村道路旁XX的车上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2025年6月13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毛发样品进行鉴定,XX的毛发中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X、XXX、XX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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