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交)决字[2025]第02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9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胡××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道县菁芜洲镇××坪村方向沿G209国道往菁芜洲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通道县菁芜洲镇××路段时,被通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胡××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胡××酒精含量为2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胡××因2016年09月2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通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此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现场查获照片;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4、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前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6、户籍证明;7、到案经过;8、违法行为人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