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大木*******,现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
  现查明:2025年03月27日09时许,姚某某与刘某某在南县南洲镇××××五栋1801室,因同行业竞争产生争执后,姚某某用手抓住刘某某颈部,推攘刘某某致使刘某某脖子处受伤,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