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1年,违法行为人刘×军妻子胡×华与简×龙发生不正当关系。2024年,刘×军与简×龙妻子杜×秀发现后,双方家庭发生纠纷,同年双方达成和解。2025年2月28日,简×龙认为胡×华在达成和解后,依然破坏其家庭,就想找胡×华与刘×军讨要说法,于是当天19时许,在新田铺开发区宝利管道店铺内,刘×军与简×龙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简×龙先动手扯胡×华头发,然后用右脚踢她腿部,刘×军发现后冲到简×龙面前用右拳击打简×龙头部数下,简×龙随即从裤腰带处掏出水果刀朝刘×军捅了三下,刘×军往后躲闪掉,刘×刚与李×义发现及时制止简×龙,但刘×军又用右拳击打简×龙头部数下,并用脚踢了简×龙腰部、腿部各一脚,刘×刚与李×义又将两人分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