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00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经过长沙市岳麓区X街道X18栋旁电动车充电棚时,临时起意,将充电棚内的一台白色金箭C300电动车盗走,用于自己上下班骑行。2025年6月1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取赃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