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杨×平(身份证号码:43312719××09××40×6)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顺县芙蓉镇移民××区驶往永顺县芙蓉镇××社区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11时16分许,当车行驶至永顺县芙蓉镇××社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杨×平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人车合影、当事人陈述、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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