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富)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文明*******,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文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汪**,56岁,祁阳市文明铺人,文富市镇东州桥村育苗基地负责人。2025年04月28日,汪**为了将基地内秧苗上的淤泥冲洗干净,将灌溉用的水管私自接在碧水源饮用自来水公司供水主管上。2025年04月28日至2025年06月13日期间,汪**分别于2025年04月28日、2025年04月30日、2025年05月02日将盗窃来的自来水冲洗基地内的秧苗,每次使用时间大约4小时,三次累计时长12小时,根据增压水泵铭牌标定流量25立方米每小时计算,累计盗窃碧水源饮用自来水公司水资源300立方米,按商业用水2.85元/立方米计算,损失价值85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汪**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汪**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