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宝)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你于2025年6月12日晚20时许伙同欧阳某某在桂阳县九中教室内盗窃现金680元,后于2025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受害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