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青****,地址:,法定代表人: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我所在办理卖淫嫖娼一案时,发现在2025年5月24日18时许至21时许在刘××入住的湘潭市岳塘区湘潭××××酒店3206号房间,湘潭××××酒店未如实对两名进出并逗留的未成年女性的身份信息进行如实登记,未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义务,没有及时设置房间巡查、监控视频巡查、电梯房卡控制等防止未登记人员进入房间的措施,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进入房间并逗留的两名女性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1.张××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截图;4.房间后台信息;5.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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