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平)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4年5月份-2025年4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许×青多次以在严×平手上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参与赌博,许×青购买地下六合彩时,单次下注上百元,购买总额达45595元。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许×青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青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许**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