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人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18时15分许,益阳市华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陈×清驾驶湘HD2×××0小型新能源车搭乘丛×敏到达城市学院南门内后,将车辆交由丛×敏驾驶。2025年5月29日19时58分许,丛×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HD×××00小型新能源车在益阳市迎宾路城市学院内25栋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撞到道路外的垃圾桶及行人王×红,致王×红受伤,车辆及垃圾桶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