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柳)决字[2025]第00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9时20分,违法人张某酒后驾驶湘J×××××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紫缘路与高丰路交汇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违法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因2018年7月20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身份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原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