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4年8月份左右,曾xx的妻子刘xx提出想做假证生意赚钱,后刘xx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别人办假证件,因为刘xx不懂ps照片,于是就让曾xx帮忙ps买家提供的用于制作假证的个人照片,从2024年8月份到2025年6月13日被民警发现,曾xx一共帮刘xxps了70余张用于制假证的照片,因制假证过程由刘xx为主,具体获利均在刘xx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等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