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3年11月左右,犯罪嫌疑人刘*的朋友彭旭亮主动连续刘*称帮忙取现,并承诺到时候给刘*一定的好处费,当时刘*就明知取现的钱是一些违法犯罪的资金,但是刘*当时没有钱用,出于侥幸心理,刘*还是使用自己卡号为: 62284810994648654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发给彭旭亮,随后从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期间,刘*尾号为54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单边累计接收资金77000元,刘*每次接收到资金后,通过银行取现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交给了彭旭亮。在此次跑分过程中,刘*获利共计4000元。经发诈大数据查询发现,刘*接收的资金关联20231221曾小龙被诈骗案,关联案件金额7000元。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