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大)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谭桥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谭桥街*******。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3时,违法行为人苏庆华来到攸县谭桥街道电信营业厅后面的快递存放处盗窃一名苏姓货主(手机尾号0876)的铁锈转化剂快递包裹、一名刘姓货主(手机尾号0152)的小型夹子立式小风扇快递包裹。得手后,苏庆华带回家里自己使用。2025年6月8日14时,苏庆华来到攸县谭桥街道电信营业厅后面的快递存放处盗窃三个快递包裹,包括一名张姓货主(手机尾号3995)、名为“欧凯”的货主(手机尾号6936)、一名优姓货主(手机尾号1923)的三个快递包裹。后苏庆华得知有人报警,将盗窃的包裹送回快递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报案人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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