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44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太平*******,现住湖南省吉首市新桥*******。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稳与朋友在吉首市和盛堂二楼保罗男装因其朋友老公消费卡权的问题与保罗店员龙X花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语言过激,张X稳上前掐住龙X花的脖子将其按在收银柜台上,后被朋友拉开并未有其他殴打行为。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张X稳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双方存在纠纷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稳的陈述、受害人龙X花的陈述,证人谢X弟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张X稳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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