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23时许,曹X粮因公司几个月未发放工资,便想着靠赌博网站赢点钱。于是在汝城县XXXXXX的宿舍内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网站a4XXX.com(现网站域名为3XXX.com),看到网站内的“捕鱼”赌博游戏,随即开始以线上“捕鱼”赌博游戏的方式参与赌博。2025年5月4日至5月5日期间,曹X粮参与“捕鱼”赌博游戏,每把下注1元,在赌博网站内用自己的支付宝等账户累计充值2056元,累计提现1000元至自己的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XXXXXXXX0431948)。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流水、赌博网站充值提现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曹**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但因其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减
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