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舒**,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年初,舒XX在手机上收到“平台大放水,下分白嫖3000元”的短信内容,随后舒XX点击短信下方的连接下载手机赌博APP,下载后舒XX在“壹号”APP内进行账号注册及绑定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后舒XX以购买游戏卡的方式充值金额到“壹号”APP平台内来进行下注赌博,舒XX每次赌博下注的金额为0.4元,2025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舒XX共计在“壹号”APP赌博平台内充值约11000余元,提现约7000元,共计在“壹号”APP平台内输约4000元。
以上事实有舒XX的陈述,赌博平台信息截图,充值记录,受害人报警材料,舒XX银行卡信息及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舒**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舒**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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