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蒸公(禁)不决字[2025]第0016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雨母乡,现住:雨母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自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麻古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抓获并行政处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2025年5月初的一天刘**在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高速路口附近的一个洞口内,跟朋友王乾一起吸食了最后一次毒品冰毒,2025年06月10日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侦查人员当日对其头发进行毒品初筛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询问刘**,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侦查人员随后将其头发送至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阴性,故刘**吸毒的行为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1、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检测报告书;3、毛发初筛报告;4、司法鉴定报告;5、证人证言;6;其它证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