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在汉寿县农民街糖果KTV内因经济纠纷与孙克新产生口角,随后在KTV内将孙克新推倒在地,孙克新的朋友刘学龙听到动静后靠拢过来,帮孙克新招呼廖*时与廖*发生争执,之后在糖果KTV门口,刘学龙与廖*发生拉扯,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廖*多次将刘学龙扯倒在地,并用拳脚殴打刘学龙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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