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伍铁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未到案)骑摩托车至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XX教学楼附近,将该教学楼附近一电讯井的50米左右电线全部盗走,随后以320元的价格卖至姜畲镇一废品店,两人均分赃款并已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某某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伍**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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