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长)决字[2025]第119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0时许在平江县长寿镇XX村,骆X珍因不满张X珍折断其种植的两颗果树,遂上门找张X珍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冲突,骆X珍用右手击打了张X珍的右头部,后张X珍用手指甲抓伤了骆X珍的双手小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张**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