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石)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安*******,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安*******。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民(xx木业的员工)因为xx木业给其做的每块木板的单价降低了,就与xx木业的老板瞿x初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胡x民因为木板单价谈不拢,就从工厂地上捡起一把柴刀,用左手抵在瞿x的肩脖处,右手举起柴刀作势欲砍瞿x初,并扬言要砍死瞿x初。胡x民的行为存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户籍信息证明了胡**的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违法行为人胡**的到案过程; 4、报案人瞿德初的询问笔录,陈述了违法行为人胡**使用柴刀威胁瞿德初人身安全的事实;5、证人李界新、王远良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胡**使用柴刀砍向瞿德初的行为;6、违法行为人胡**的询问笔录,供述了其使用柴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事实,7,现场监控视频及柴刀照片,证实违法行为人胡**的犯罪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