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2020年2月25日晚20时许,在道县寿雁镇高枧村,违法行为人吴×礼因与同村村民吴×福存在矛盾纠纷,手持钢筋对吴×福进行追打,追打过程中,吴×福的后脑勺被吴×礼用钢筋打了一下,随后附近村民看到情况后上前劝阻住了双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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