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治)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林XX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其摩托车从株洲市XX区XX镇XX村X号X组自己家前往位于醴陵市X镇X村X组X号其岳父彭X家中,林XX借着其醉酒的情况下,无故要求其岳父彭XX拿出一万元钱给他,否则将彭XX家中物品砸坏,彭XX不从,林XX遂将彭XX家一楼大厅中的麻将机、茶几、热水壶等物品砸坏,彭XX在阻止林XX砸坏其家中物品过程中,遭到林XX的无故殴打,造成彭XX左脸受伤,后彭XX逃离现场,林XX追出门外后再次手持砖头将彭XX房屋大门玻璃、空调外机等物品砸坏。此后均楚派出所民警谢X、辅警林X接110派警后驾驶湘B678T的警车赶到现场,下车后民警谢X向报警人苏XX了解情况期间,林XX突然手持一块白色瓷板砖冲到警车面前,要求民警离开现场,不然砸坏警车,民警谢X、辅警林X准备上前向林XX调查情况,林XX突然手持瓷板砖将警车的前后玻璃全部砸坏,砸坏后再次手持瓷板砖追打民警及周围群众,林XX见无法追上民警及周边群众,遂原路返回,再次手持砖头无故将彭XX的邻居殷XX家的门窗及洗衣机全部砸坏,后在赶来支援的民警的合力下将醉酒的林XX控制。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损坏物品的照片、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