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流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8时许,刘XX伙同张X驾车从宁乡赶到益阳市赫山XX安置小区以单价780元每克的价格回收化X的黄金首饰,期间刘XX使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称减少称重数量,将实际重量为50余克的黄金称重显示为40余克,张X负责在一旁打掩护,意图骗取化X10余克的黄金,诈骗过程中被当场识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