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高桥*******,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时许,刘*(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04071711)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湘H5LL81的小型轿车,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锦龙大酒店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是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测试后,结果为56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刘*曾经于2017年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呼气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证明了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3、桃公(交)行罚决字【2017】4309052900×××7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在2017年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4、刘×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5、 刘×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刘×的驾驶证情况;6、 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刘×所驾驶的车辆情况;7、检查笔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刘×的查获经过,8、刘×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