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19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童市*******。
现查明:吴XX曾于2024年07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6月10日23时许,吴XX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D5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江县高速连接线爵士KTV路段往平江县人社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汉昌街道XXX路段时,吴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驾驶员吴XX进行酒精呼气快速检测,驾驶员吴**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将驾驶员吴XX带往平江县中医医院进行血液的抽取。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189号司法鉴定,所送吴XX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40.6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吴XX陈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公安机关内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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