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高)决字[2025]第032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21时12分许,周XX驾驶牌号为湘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高速公路XX处时,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X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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