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长)决字[2025]第1192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吴XX与罗XX在平江县长寿镇的XX大酒店门口,因打麻将产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罗XX用手拍打吴XX脸部,吴XX用手推搡了罗XX脸部,随后罗XX用脚踢了吴XX腿部,吴XX将其推搡至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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