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290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3年10月07日,汤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5月04日00时许,汤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XX大道立交桥辅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汤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定性定量分析:汤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00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汤X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湖南XXXX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处罚记录;当事人及车辆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