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桥)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仙子脚*******,现住湖南省道县仙子脚*******。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晚上,在桥头乡上邓家村3组唐×英的新房内,齐×从房屋后墙二楼的窗户翻上,使用马钉将靠后墙的二楼窗户撬开,齐×沿着楼梯上三楼并盗走其放在三楼楼梯板上的开封以及未开封新电线共计11卷,价值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齐*符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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