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治)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靛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靛房*******。
  现查明:2023年8月4日晚2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彭X军在高X秋(已处理)开设在吉首市矮寨镇高速收费站附近山上的一处果园空地的赌场内,以纸牌“麻利场皮实纸牌”为赌博方式进行推挡坐庄参与赌博。当日违法行为人彭X军携带赌资12000元,至当日23时被查获时,全部输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X军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张X舟的陈述、违法行为人伍X权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黄X的陈述、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彭X军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高X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