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新)不决字[2025]第0014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带子*******,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带子*******。
现查明杨中和等人听说李**的儿子刘兴礼在外讲杨中和子女的坏话,2025年4月14日16时许,杨中和、陶元姣、刘松梅、杨松、兰海共五人(五人系亲属)来到李**位于洪江区新湘磁场宿舍7栋402室门口,陶元姣、刘松梅见到李**后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冲突。经询问陶元姣,其陈述在冲突过程中自己的左眼被李**殴打,致使其眼部红肿。经询问刘松梅,其陈述自己在冲突过程中被李**打了头部一下,手也被李**抓伤。经询问李**,其陈述自己在与对方发生口角后,自己被杨松控制住双手后被陶元姣、刘松梅殴打,致使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时否认自己在冲突过程中对陶元姣、刘松梅有殴打行为。案发后,民警对在场当事人员均进行了询问,并对案发周边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李**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伤情照片; 4、到案经过; 5、辨认笔录; 6、书证等证据证实。
李翠英对陶元姣、刘松梅实施殴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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