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284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现住湖南省邵东市西站*******。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9时40分许,违法嫌疑人左某乘车到灵官殿镇佳木村罗某家中,左某乘罗某当时未在房间内,先后拿走罗某放在桌子上的电动剃须刀充电器和黑色、三刀头电动剃须刀(价值40-50元)放进左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面。当天左某发现电动剃须刀被自己弄坏后,将电动剃须刀和充电器丢弃在路边的一处池塘内。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