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01月05日11时许,在株洲市石峰区×××××××附近,沈××与李××因李××临时聘请的货车倒车时碰倒沈××堆放在路边的红砖一事而发生争执,在争执期间沈××上前用身体挡住货车,李××遂上前用双手分别抓住沈××单侧身体的肩膀和大臂位置,用力快速地把沈××从仓库门口下方斜坡位置拉扯至路边位置,后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便松开了手,在其松手后沈××便臀部朝下摔在地上。根据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25年01月22日出具的文书号为株公物鉴(法临)字〔2025〕××号的鉴定文书,沈××左侧股骨颈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2025年05月16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号:株石检刑不诉〔2025〕××号)。现参照2025年5月28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文书号:株石检刑行意〔2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户籍信息;5.谅解书;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沈建辉,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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