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迁陵镇四方城村那*******,现住迁陵镇四方城村那*******。
  现查明:2023 年 2 月 1 日晚上,向*与李欢(另案处理)、彭明健(另案处理)商量在保靖实施盗窃,由李欢、彭明健盗窃, 盗窃所得由向*负责售卖,次日凌晨 4 时许,李欢、彭明健来到翰林华府金福苑烟酒店盗得 21 条香烟和 460 元现金。后二人将 所盗财物交给向*,向*将部分盗窃所得香烟贩卖给烟酒回收店,获利 7150 元。后公安机关抓获向*,并在其家中搜查出部分香烟。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员向*作案时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事发后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违法人员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违法人员向*在处罚前已经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期限全部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