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舲舫*******,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舲舫*******。
  现查明:2025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周××开车回舲舫的路上,周××将车停放在路边,在车内用自制的简易吸毒工具,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经对周××的毛发样品进行检测,周××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9年11月,周××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