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3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违法人李×平在郴州市北湖区××酒吧××包厢内,其在明知他人所给的“咖啡”饮料系与毒品勾兑混合,仍抱有侥幸心理将其喝下。经提取李×平的毛发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摇头丸类毒品呈阳性。另查明:2013年5月22日,李×平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李×平已构成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毛发提取笔录及检测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记录、吸毒成瘾认定告知书及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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