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不决字[2025]第0020号
违法行为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麻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溪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2时许,向×和龙×在沅陵县沅陵镇君临天下×××××××店吃饭喝酒,酒后龙×摔倒在店内过道上,向×作为龙×的朋友没有管龙×摔倒的事情,后田**见状就告知向×要管理一下他这位醉酒倒地的女性朋友,向×不顾倒地的龙×,反而跟田**说“管他卵事”,随后田**就和店内工作人员一起将龙×扶起来坐到座位上,向×继续纠缠着田**说“凭什么说他没有买单,说他没有给钱”,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店内工作人员将田**劝到店门外不要和向×计较,但向×也跟着田**来到店门外,并一直言语挑衅田**说“有本事打他呀”,田**一气之下用脚踢了向×腿部一下,向×没有站稳倒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田玉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因田玉玲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玉玲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