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安)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违法行为人张超光、张雄伟、尹**、梅丽波等四人在涟源市安平镇梅家村雄超商店内通过斗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下注金额10元,2025年6月4日,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