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马鬃*******,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5时,向X桂在常德市武陵区XX大厦大门外的人行道发现一辆白色自行车(车主系梅X鹏)未上锁便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向X桂骑行该辆自行车至武陵区XXX的停车场并尝试将该车装进自己的汽车后备箱带走,后发现无法放入便将自行车藏匿于XXX城墙外面的树丛后驾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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