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牛)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违法人鲁**在2025年1月14日下午17时许,在鼎城区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外将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出租给嫌疑人李永涛用于给网络诈骗过账,共计过账4万元,获利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同案人供述、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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